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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節錄/衛服部網站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三、預告訂定「樟黃素等17種成分為化粧品中禁止使用成分」草案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凡含有此類成分之化粧品,禁止輸入、製造、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供應而陳列。
樟黃素,馬鞭草油,木香油,無花果葉萃取物,蔔芥(尖尾姑婆芋),蒟蒻,海芋,長春花,牛心茄子,廣防己,關木通,野百合,白薯茛(大苦薯),鉤吻,狼毒,打破碗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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