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修正名称为「化妆品卫生安全管理法」。
二、增订化妆品、化妆品业者、产品信息档案及化妆品成分等定义。(修正条文第3条)
三、废除化妆品色素查验登记及化妆品备查制度,改由化妆品制造及输入业者办理产品登录及建立产品信息档案;另保留用于染发、烫发等特定用途化妆品之查验登记制度;特定用途化妆品查验登记之规定,自本次修正条文施行之日起5年后停止适用,全面实施产品信息档案及登录制度。(修正条文第4条及第5条)
四、维持现行化妆品不得使用汞、铅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使用成分之规定,并修正化妆品外包装或容器应标示事项之规定,同时定明化妆品制造场所应符合化妆品优良制造准则与化妆品业者应聘请药师或具化妆品专业技术人员驻厂监督调配制造化妆品。(修正条文第6条至第9条)
五、参酌国际间化妆品广告之管理模式,废除化妆品广告事前审查制度,增订化妆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并增订传播业者应保存及提供委托刊播者之数据。另增订化妆品业者应备有产品直接供应来源及流向之资料,及发现化妆品有严重不良反应或危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应主动回收,并通报主管机关。(修正条文第10条至第12条)
六、为加强源头管理,增订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化妆品,于边境抽查、抽样检验合格后,始得输入;定明主管机关于发现化妆品业者有违反规定或化妆品有妨害卫生安全之虞时,得采取暂停制造、输入、回收、没入销毁等管理措施;为鼓励民众检举不法,定明主管机关得酌予奖励。(修正条文第14条至第19条)
七、将现行之刑罚规定修正为行政罚,并增订罚款金额下限及提高罚款金额上限;加重化妆品业者刊播违规广告之责任,授权主管机关得要求化妆品业者刊登更正广告,并定明主管机关得公布违规业者及违法情形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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