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订定「化妆品中禁止使用Antihistamine成分」 (发布日期2016-06-30)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105年06月30日
发文字号:部授食字第1051604972号
主旨:公告订定「化妆品中禁止使用Antihistamine成分」,凡含有此类成分之化妆品,禁止输入及制造,并自即日生效;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自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据:「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公告事项:
一、自公告之日起,凡含有Antihistamine成分之化妆品,禁止输入及制造。
二、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凡含有Antihistamine成分之化妆品,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
三、凡持有含Antihistamine成分之含药化妆品许可证者,应即向本部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缴销许可证,未于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前办理许可证成分变更登记或缴销许可证者,其许可证由本部依法废止。
四、前行政院卫生署原七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卫署药字第539747号公告化妆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基准中,编号第1项「Aminoether型之Antihistamine」成分,应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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