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言論自由 DHC打贏憲法官司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指出,就算化妝品有含藥成分,例如防曬、美白等產品的廣告,一樣不能事前審查。大法官認為,含藥化妝品對民眾健康的影響雖較一般化妝品為高,但相關廣告對民眾的健康不會造成直接威脅,如果產品違法,只要透過事後懲罰和禁止輸入、製造和抽驗等取締措施,就能達到保護人民健康目的。

DHC在九十九年八月五日於奇摩購物中心網站刊登防曬乳廣告,廣告載有:「能在肌膚表面形成保護膜,預防陽光傷害肌膚」等字眼,因未向主管機關事前申請核准,被台北市政府衛生局依法裁處罰鍰三萬元,DHC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被駁回確定,轉而聲請釋憲。

食藥署科長洪國登說,去年九月就已將化妝品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送往立法院審議,取消事前審查規定。但增訂化妝品不得標示、宣傳或廣告醫療效能,並修正化妝品定義,增訂化妝品業者、產品資訊檔案及化妝品成分等立法定義。

洪國登說,歐盟、美國、日本、韓國都沒有事前審查規定,對大法官的釋憲,食藥署表示「尊重」。未來將加嚴審查廣告違規,例如廣告違法宣稱療效等。

目前成藥、指示藥的廣告刊播也需事前審查,是否也受影響?洪國登說,在一九九六年也有藥商聲請釋憲,但大法官當時認為不符合比例原則,因為藥品關係人體健康,在言論自由和健康之間,應以健康為重,因此藥品廣告仍需事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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